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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于 2021-08-31 16:39 阅读 76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新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管三必须”原则,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四是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二是理清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三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和应急措施 备案信息实现信 息共享。
    (四)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 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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